纳吉被加控3项洗黑钱罪! 被控洗黑钱4200万令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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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8日讯)前首相纳吉今早被带上法庭,追加3项涉及洗黑钱的控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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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控状指纳吉于2014年12月26日,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,透过其个人银行户头的基金和证券即时电子转账目系统(RENTAS)接收27万令吉,而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。

次控状指纳吉于2014年12月26日,在相同地点,通过上述系统接收500万令吉的非法款项。

第三项控状指纳吉于2015年2月10日,在相同地点接收1000万令吉的非法款项。

纳吉抵触201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(1)(b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(1)条文下被治罪。

一旦罪成,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,也可被罚款不超过非法取得的款项的5倍,或罚款500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。

资料来源:星洲网